English

校园试车撞人致死 该当何罪众说不一

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肇事者
1998-10-08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陈某系南京某大学聘用的汽车修理工兼驾驶员。今年5月22日下午2时许,陈帮忙修好了该校的面包车后,即在校园内试车。当陈以每小时30公里(该校限速为20公里/小时)左右的车速,驾车至一丁字路口时,一辆东风大货车正向路口驶来。陈见状急忙向左方向避让,因车速较快、观察不力等原因,面包车冲向路左,将正常行走的孔老师撞倒,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经认定:陈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陈某驾车撞死他人构成犯罪,但究竟应定何罪,则存在不同看法。

第一种意见认为:根据《刑法》第133条规定,陈驾车致人死亡,其行为客观上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;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,直接客体是交通管理秩序;主观上系过失,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。

第二种意见认为:应按《刑法》第233条之规定,定过失致人死亡罪。理由是:陈在避让货车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撞车撞人的结果,而过于自信能驾车通过,主观上属于过失。从客观上看,驾车、撞人发生在校园内,而非道路上,且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,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要件。

第三种意见认为:应按《刑法》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。《刑法》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工厂、矿山、林场、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的职工,由于不服管理,违反规章制度,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,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。构成该罪须符合以下条件:主观上系过失。陈违反规章制度超速驾车是故意行为,但对其所造成的后果则不是故意的。客观上违反了规章制度。该校规定,在校园内开车不得超过20公里/小时。陈在试车过程车速达到30公里,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,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,致人死亡1人以上,或者致人重伤3人以上,即属“重大伤亡”。我国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规定的道路,“是指公路,城市街道和胡同(里巷),以及公共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,行人通行的地方。”陈驾车、撞人发生在校园内,不属于“道路”的范畴,故不能定交通肇事罪。

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采纳了第三种意见,于9月21日对陈某提起了公诉。

摘自《服务导报》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